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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性教育专家在昆交流:超过75%的性侵犯行为来自“熟人” 青少年性教育工作任重道远

2026-09-29 0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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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多名公益人在昆明举行防性侵机制建设交流会。本次活动以邢陌、戴广良、李剑霞、周昕雅、周蓉、陈泽应6位云南公益人的名义发起,希望通过交流会了解云南公益行业对性侵犯问题的观点和现状,形成地区对性侵犯问题的态度,给予能够面对伤害和表达出来的受害者鼓励与支持。

  交流会上,记者了解到,青少年(包括儿童)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性侵犯的现象较为普遍,超过75%的性侵犯行为来自所谓“熟人”,青少年性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

  男性(男童)和女性(女童)遭性侵犯比例接近1:1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青少年性教育工作推进的难度显而易见。” 云南培力青少年发展中心机构主任周蓉在活动上分享说,她从事青少年性教育工作多年,遇到过很多遭受他人性侵犯却不敢说出口的孩子,是他们的经历让自己下决心去做点事。每次给孩子们做性教育培训时,都能得到积极的反馈,因为他们惊讶于接触到了一个自己的老师和父母从来不会讲起的敏感话题。周蓉表示,在日常生活中,父母们在刚听到性教育时往往十分排斥,尤其是初高中的家长。

  她说,在一些较为偏远落后的地区,讲解完什么样的行为是性侵犯以后,就会有孩子提出自己曾经遇到过类似的事件,她都会教孩子怎样去应对,帮助其脱离困境。

  周蓉还提到,目前青少年(包括儿童)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性侵犯的现象较为普遍,社会并没有完全意识到这个问题。她在以往评估工作中发现,男性(男童)和女性(女童)遭受性侵犯的比例接近1:1,但实施者普遍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种性侵犯,有时甚至被侵犯者也没有意识到自己遭受了性侵犯。所以,我国青少年性教育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令人欣慰的是,相比十多年前青少年性教育工作面临的重重困难,近年来已改善许多,80后和90后新生代父母的观念相比上一代有了较大变化,对于婚姻和感情的态度也比较多元。”周蓉说。

  超过75%的性侵犯行为来自所谓“熟人”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自我保护呢?周蓉表示,性侵犯的判定是以受者的感受为依据,而不是实施者,当发觉自己可能正在受到性侵犯(包括身体接触性和非身体接触性)时,首先应该接受自己的直觉感受,判断此刻自己是否很难受,是否有“不舒服”“不喜欢”“不愿意”的感受。

  若答案为“是”,则应该及时设法阻断对方的行为,如通过打断、骂和离开等方法。无论使用温和还是激烈的方法,目的都是让对方知道你不接受这样的行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之后可以回想当时自己的感受,判断是否受到性侵犯,并注意保留证据。

  对于儿童及青少年,父母应让孩子懂得被衣服覆盖的地方都不可侵犯,当遇到性侵犯时要机智应对,不能激怒对方。在保证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想办法逃跑或向附近的交警、行人、商家求救或求助。如果不幸遭受性侵犯,应尽快告诉能够信任的成年人,避免继续受到伤害。另外,儿童及青少年也应该记住报警电话和紧急救助电话,及时报警寻求帮助。

  周蓉指出,据案例统计数据显示,超过75%的性侵犯行为来自所谓“熟人”,因为大家对认识的人并没有很高的警惕程度。当自己和某人的关系非常亲密时,也不要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隐私信息展示给对方,因为当两个人感情破裂或产生利益诉求甚至发生其他意外事件时,这些信息就可能成为对自己最大的伤害。

  受害者经“成本-收益”比较后容易放弃起诉

  “近年来,我国有关性骚扰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性骚扰的侵权案件却十分少见。”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赵云曙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说,主要受下列几方面原因影响:

  第一,取证难度极大。日常生活中性骚扰的程度较低,往往是以肢体触碰、言语挑逗等形式出现,这样的骚扰方式给受害者取证带来极大的难度。由于法院审判需以证据为依据,所以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受害者提起诉讼的败诉风险就很高。

  第二,损失难以货币化。侵权诉讼中,争议的标的往往是货币,这就需要受害者将自己的遭受的损失货币化。由于性骚扰给受害者带来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损伤,而这种无形损伤的后果难以货币化,即使受害者提出了自认为合理的损失赔偿要求,法院往往也不会支持,法院更多时候是酌情判决少量的精神损失费。

  第三,诉讼成本过高。受害者一方面需要大量的精神成本来面对身边人的议论、重复回忆被骚扰事件以及骚扰者的推诿和抹黑所带来的精神压力。另一方面还需要支付案件的诉讼成本和承担诉讼风险。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导致很多受害者在经过“成本-收益”的简单比较之后便放弃了起诉骚扰人员。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对性骚扰者的处罚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对有证据证明进行过性骚扰的人员进行治安拘留及罚款处罚,如果证据显示性骚扰的行为十分严重,已经构成猥亵或其他的犯罪,那么骚扰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赵云曙建议,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安全与合法权益,当女性被性骚扰时应及时报警,同时利用手机录音、录像等功能尽量的保全相应证据,或请求周围目睹骚扰事件的人员帮忙作证,以便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能及时还原骚扰事件原貌,利于警方及时制裁骚扰者,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注:文中的“性侵犯”是指所有违背对方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包括性骚扰、猥亵、强奸、轮奸等与“性”有关的侵害行为。“性侵犯”与是否有身体接触无关,与实施者和受者的性别无关,与是否发生性关系无关。)

  云南网记者 熊强 实习生 杨婧叶